郑州市重大项目建设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为牢固树立“项目为王”工作导向,大力实施“以项目建设增势”行动,引导激励各级各部门凝心聚力、比学赶超,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持续扩大有效投资,助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国家中心城市高质量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评价对象
本办法评价对象为各开发区、区县(市)。
二、评价主体
市重大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三、指标体系
评价指标体系共分五部分,分别从项目谋划储备、签约落地、开工投产、投产达效和服务保障等方面进行量化评价。分值设置为“基本分项”(100分)和“加减分项”(据实核算)两部 分。(一)项目谋划储备情况(10分)
项目谋划储备部分,主要评价谋划项目总体情况、质量情况和转化情况等三个方面。
1.总体情况(4分)。评价谋划纳入省重点项目“四库”平台
台项目情况,谋划当年对外发布的招商引资项目情况。纳入省重点项目“四库”平台项目情况采取目标任务制评价,参考最近年度省重点项目中开工项目(拟开工、续建)个数3倍,设置全市当年需谋划项目的个数目标,各单位的具体目标为:郑州航空港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开区各25个,每季度不少于6个;巩义市、新郑市、荥阳市、新密市、登封市、中牟县各20个,每季度不少于5个;金水区、二七区、中原区、管城回族区各16个,每季度不少于4个;上街区、惠济区各8个,每季度不少于2个。
谋划当年对外发布的招商引资项目情况实行排名制计分。储备项目从省重点项目“四库”平台和省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平台进行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