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办事处中心校、局属各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运行管理,杜绝校车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证乘车学生的人身安全,依据国家制定的教育、道路、交通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对校车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 完善校车准入制度
1、中小学幼儿园需要接送学生的,必须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否则,教育、公安部门不予审核登记,不发放校车专用标志。
2、新购买的校车应在30日内向公安部门申领校车车牌,取得校车专用标识后,应在7日内提交车辆所有手续,向当地交警部门备案。
3、投入营运的校车要统一安装gps卫星定位、计数系统、行驶仪(黑匣子)等监控设备,纳入公安、教育部门日常监督管理系统。
4、中小学临时租用车辆,要与有资质的租赁营运公司签订合同及安全责任书,提前7天向教体局、交警队申请备案。
二、健全校车档案
以中心校为单位,对所辖幼儿园所有符合要求的校车进行备案建档,备案采取一园一档的方式。建档内容包括幼儿园信息、校车信息、驾驶员信息。
幼儿园信息包含园长信息、幼儿园位置、车辆台数、办园许可证、机构代码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校车信息包含车号、车型、车辆出厂时间、车辆荷载人数、车辆固定接送时间、接送线路、停靠站点、车主行车证复印件、车主身份证复印件、交强险及校车承运人责任险复印件;驾驶员信息包含姓名、性别、年龄、驾照类别、身体状况、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果车主不是幼儿园法人的需要车辆所有人与幼儿园签订的车辆承租合同、驾驶员与幼儿园签订的安全行车责任书。每个幼儿园的档案要加盖中心校、幼儿园公章,一式三份,教体局安全办、辖区中心校、中小学幼儿园各存一份,局属学校直接报送教体局。
三、加强校车人员管理
1、校长(园长)安全管理 中小学幼儿园每台校车要备有行车路线的详细资料,包括接载地点及车辆到达的时间,及时更新乘车学生名单及其家长联系电话,以供核对。各中小学幼儿园要配合市交警队加强对校车的季检和年检,凡是没有进行季检和年检的校车不能上路行驶,凡是发现有故障的车辆不得接送学生。在大雾、雨雪等恶劣天气环境下,所有校车停止运行,确保每一位幼儿生命安全。学校(幼儿园)要经常对学生开展校车安全教育,做到有教案、有教材、有教师。
2、校车驾驶员安全管理。中小学幼儿园雇用的校车司机必须有三年以上的驾龄,最近三年内无严重违章记录。患有高血压和心脏病等有关疾病的,有饮酒习惯的司机不得驾驶校车,平时工作责任心不强的司机不得驾驶校车。
人员合格录用后,由公安机关发放校车从业资格证。校车驾驶员必须遵守学校的校车安全管理规定、配合学校对搭乘校车的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出车前,校车驾驶员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要进行认真检查,禁止运载学生时中途加油;要遵守交通法规,禁止超速、超载、抢道、酒后驾车等不良行为,做到安全文明驾驶。
各乡镇办事处中心校每月要组织辖区内的校车司机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有校车的学校、幼儿园每周要组织一次校车司机安全知识学习。
3、校车随车教师的安全管理。每台次校车至少要安排一名随车教师,经培训合格后,发放从业资格证书,对接送学生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随车教师要认真负责,做好每次接送学生的随车记录,监督驾驶员遵规驾驶、谨慎行车,确保校车上的学生有序就座和安全上下车辆,学生上下车时,随车教师先下车保护,学生做到安全候车,有序上下。
四、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1、全面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制
落实领导责任。各中心校长对辖区校车安全负总责,局属学校校长对本单位校车安全负总责。各单位安全专干是第一责任人,校长、园长、校车驾驶员是直接责任人。
实行中心校全员分包责任制。各中心校要把中心校所有人员进行分包,实行专人负责、蹲点值守制度,确保每一所中小学幼儿园、每一台校车都要有专人监管、专人负责,校车违规运营,中心校分包人员要承担连带责任。
民办教育机构、幼儿园的校车管理。合法的民办教育机构、幼儿园,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管理;无证的民办教育机构、幼儿园按照《郑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运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郑办〔2011〕58号),由当地政府协调公安、教育、交通运输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共同管理。
2、完善校车各项规章制度
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教育、交警部门每月互通一次对校车检查违规记录情况,单园单月累计两次以上的吊销办园许可证,对于违规校车司机和随车教师,责令幼儿园进行辞退。不按程序申报,违规租用校车的,要在全市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涉嫌渎职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建立校车驾驶员月例会制度。每月组织校车驾驶员进行一次月例会。通报校车运营情况,邀请交警部门组织学习交通法律法规,每学期凡两次以上无故不参加例会的,对单位和幼儿园通报批评,违规三次以上的吊销办园许可证,中小学校车驾驶员违规的,要对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理。
建立幼儿园办园许可证安全把关制度。今后,凡是幼儿园办园许可证正常年审,必须加盖安全管理办公室意见。申报等级评估的,需首先经过安全管理办公室把关,签署意见,安全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参加幼儿园等级评估申报工作,已经申报的,收回等级证照。
今后,凡是出现较大安全事故,纠纷不能及时处理到位引起集体越级上访,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取消办园资格,吊销办园许可证,强制关停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