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扶持政策措施名称
1.《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资助民办养老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民文〔2018〕7号)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奖励补贴。
2.《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乡养老照料设施建设资助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民文〔2018〕102号)城乡养老照料设施建设补贴、运营补贴。
3.《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财政金融支持养老服务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郑财社〔2021〕10号)民办养老机构、城市社区养老照料设施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最新标准。
二、扶持对象
(一)《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资助民办养老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民文〔2018〕7号)文件扶持对象新密市行政区域内,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或其它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并在属地民政部门办理备案的养老机构。
1.“公办民营”类养老机构。由政府建设,具备开业运营条件,委托社会力量采取承包、租赁、合营等方式经营,面向社会收住老人的,可享受床位运营补贴,不享受建设补贴;由政府建设,不具备开业运营条件,社会力量进行设施改造和完善后才具备运营条件的,可参照改建标准享受补贴。
2.符合补贴条件的养老机构地址变更的。变更期间又持续为老人提供服务,并在一个补贴周期之内验收合格,按规定程序重新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运营补贴可连续计算,当年可以申报建设补贴。
3.符合条件的养老护理人员。
(二)《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乡养老照料设施建设资助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民文〔2018〕102号)文件扶持对象为新密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养老照料设施
1.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街道(乡镇)自建或改造的养老服务中心、通过购买置换等形式利用其他现有设施改造的养老服务中心。
2.社会力量采取自建方式或通过购买形式新建运营的养老服务中心、社会力量改建装修运营的公办民营类养老服务中心、社会力量通过租赁形式运营的养老服务中心。
3.日间照料中心(托老站)、居家养老服务站。
4.农村日间照料中心(托老站)、居家养老服务站。
5.配置设备项目补贴。
三、实施部门
民政局、财政局
四、扶持政策措施内容和标准
第一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奖补
1.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奖补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成经验收合格的,财政给予奖补。郑州市本级财政对各区按照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标准给予50%奖补。每平方米超出1000元的部分由区级财政承担。
2.养老机构建设奖补 为扶持发展养老机构,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不包括老年社区),符合条件的给予建设奖补。按照养老机构新增床位数,自建每张床位9000元、改建每张床位6000元给予奖补。奖补资金按照市、区5:5的比例承担。
第二条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奖补
1.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服务奖补 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主要对社区老年人开展公益性服务,为提升服务质量,实现良性运营,定期组织第三方对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设施配备、运营管理、服务等情况进行评定。被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的,每年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8万元的奖补。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开展长托服务的,按收住老年人的自理、半失能、失能情况,每人每月分别给予200元、300元、400元奖补。奖补资金用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和为辖区内老年人免费开展公益和公共服务,为独居空巢老年人开展巡视关爱服务等。
2.养老机构服务奖补 为降低养老机构运营成本,改善设施设备,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对入住老年人进行能力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实施差异化补助。对于收住年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照自理的每人每月200元、半失能的每人每月300元、失能的每人每月400元给予奖补。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奖补资金按照市、区5:5的比例承担。
第三条养老服务人才奖励补助
1.入职奖励 持有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并取得养老护理员证书(含行业培训证书)或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康复治疗(理疗)师证书,且入职符合补贴条件的养老机构、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企业(组织)等,从事养老服务的人员(不含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给予入职奖励。奖励标准为本科及以上5000元、中职中专及以上3000元的标准给予入职奖励。
2.护理员岗位补助 经培训合格入职符合补贴条件的养老机构、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从事一线护理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含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市本级财政按照满1年不足5年的每人每月100元、满5年不足10年的每人每月150元、满1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助。
第四条连锁化、规模化经营养老机构或企业(组织)奖补 为鼓励养老机构或企业(组织)通过兼并重组、连锁经营等方式做大做强,加快形成专业服务能力强、综合效益明显、具备可持续发展的知名品牌。市本级财政对我市区域内连锁管理运营10家以上养老服务设施的养老机构或企业(组织)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第四条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奖补 为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和谐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及家属关系,提高服务能力,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等,购买综合责任险,市本级财政给予奖补。
备注: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自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实行备案管理制。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并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