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份证复印件
2.相关困难证明:
(1)残疾人员,提供残疾证;
(2)城镇复员转业军人,提供复员转业证明;
(3)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提供劳模证;
(4)军烈属,提供军烈属证明;
(5)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提供能证明其单亲家庭及需抚养子女的相关资料;
(6)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确定的凭证;
(7)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等)的大学生,提供毕业证及低保证、残疾证等相关材料。
窗口办理:
1.申请。申请人向常住地乡镇(办)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申请,领取并填写申请表;
2.初审。受理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对;
3.认定。申请人持签署意见后的相关材料,到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进行复核、认定(必要时进行入户调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予以认定,录入省就业信息系统并在《就业创业证》上标注;
4.办结。由受理机构通知申请人认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