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许可的审批
1.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3.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冬季: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减免说明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纸张材料 | 复印件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须知 | 受理标准 |
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材料 | 纸质、电子 | 无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必要 | 真实有效 | 真实有效 |
营业执照
| 纸质、电子 | 无 | 原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 1 | 0 | 必要 | 1、需在系统上传jpg格式图片或pdf格式文件;2、准备申报资料复印件是为了供现场核查用以及当地城市管理部门建立档案用。 | 材料真实有效 |
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 纸质、电子 | 无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必要 | 真实有效 | 真实有效 |
排放口水质检测证明 | 纸质、电子 | 无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必要 | 1、需在系统上传jpg格式图片或pdf格式文件;2、准备申报资料复印件是为了供现场核查用以及当地城市管理部门建立档案用;3、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 材料真实有效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
| 纸质、电子 | 无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必要 | 1、需在系统上传jpg格式图片或pdf格式文件;2、准备申报资料复印件是为了供现场核查用以及当地城市管理部门建立档案用。 | 材料真实有效 |
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 | 纸质、电子 | 无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必要 | 真实有效 | 真实有效 |
排水检测机构出具的水质、水量检测报告该材料已减免,办事无需提交原件 | 纸质、电子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事后监督检查。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0 | 0 | 非必要 |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事后监督检查。 | 真实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