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2.《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面积不足3平方米,影响市容,逾期不改的。
罚款基准: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面积3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影响市容,逾期不改的,或第二次被查处的。
罚款基准: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面积5平方米以上,影响市容,逾期不改的,或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的,或不配合正常行政执法检查的。
罚款基准: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