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密市音场歌舞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云顶国际8588yd

新密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县级
2024-04-29 2024-05-06
关于对新密市音场歌舞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新密)文综罚字〔2024〕3号

当事人:新密市音场歌舞厅(魏**)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10183ma46cm0q8d

经营者:魏**

经营场所:新密市牛店镇王庄街东088号

2024年3月16日18时45分,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秦瑶(16010921011)、种子慧(16010921028)到位于新密市牛店镇王庄街东088号的新密市音场歌舞厅,向该场所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后依法开始检查。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中,悬挂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3ma46cm0q8d)、《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410183160038),该场所共有包间10个,检查时666包间内有3名消费者正在消费,执法人员核对消费者身份信息,其中有1名消费者疑似为未成年人。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新密)文综检(勘)字〔2024〕00000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新密)文综改字〔2024〕000008号)、《调查询问通知书》((新密)文综调通字〔2024〕000003号),该场所经营者魏**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4年3月19日,经批准对本案予以立案。2024年4月16日,新密市公安局牛店派出所根据我执法人员提供的2024年3月16日18时50分在新密市音场歌舞厅666包间消费的疑似未成年人在现场登记的身份信息,出具户籍证明,证明其确系未成年人。4月17日,张**受新密市音场歌舞厅经营者魏**委托到新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其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对执法人员2024年3月16日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及当时拍摄的照片予以确认。2024年4月18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新密市音场歌舞厅(魏**)违法事实如下:

当事人系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2024年3月16日,当事人允许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经执法人员调查,该名未成年人所在666包间未收取任何费用,故认定当事人允许此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无违法所得。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新密)文综检(勘)字〔2024〕000006号)1份;2、现场检查过程照片6张;3、新密市音场歌舞厅经营者魏**在《责令改正通知书》签字照片1张;4、新密市公安局牛店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1份;5、张**《调查询问笔录》1份;6、张**事情经过陈述1份;7、张**检查1份。证明执法人员搜集证据合法性及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况。

证据二:1、新密市音场歌舞厅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3ma46cm0q8d)、《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410183160038)复印件各1份;2、经营者魏**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歌舞娱乐经营活动场所主体的合法性及经营者身份真实性。

证据三:1、《授权委托书》1份;2、受委托人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真实性及行使该案相关权利义务的合法性。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该场所经营者魏**和受委托人张**签字确认。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省级未制定裁量权,经调查,新密市音场歌舞厅(魏*8)允许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无违法所得,情节轻微。

2024年4月19日,本机关经过集体讨论形成结论性意见,拟对新密市音场歌舞厅(魏**)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规行为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4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文号为(新密)文综罚告字〔2024〕3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4年4月29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单位端子系统(账号:999156001650000416)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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