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申请条件:
1.申请材料规范、齐全、有效,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2.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办理材料:
1.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必要性、可行性、原因和有关政策依据等说明材料 ;
2.工程设计方案;
3.文物勘探报告。
办理地点:行政服务大厅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均可办理
办理期限:专家评审同意后五个工作日内
联系电话:0371-67206670
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并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文件、资料;予以受理的以短信或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2.审查:经办处(科)室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领导作出审批决定,并形成书面文件。
4.送达:根据申请人意愿,自行领取或邮寄送达。
办理情况:0件